被打还手致人死亡量刑依据|男子一耳光打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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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友出气一耳光打死人
2015年8月,被害人胡某、邹某、尤某等人在桃源县七河镇聚餐。席间,胡喝了不少酒。当日19时许,胡某等3人在齐河镇某路口行走时,恰巧罗某(某爱人)来到此处。罗她要了之前买的手机就走了。胡当即声称要为谢某找面子。罗听后觉得会有麻烦,便找到被告人游大力,叫人找他麻烦,让他出面帮忙。你看胡酒后发言,手指一指,顿时恼羞成怒。他冲上前去,右手掌打在胡的嘴上。胡立即仰面倒在地上,头重重地撞在水泥路上,口、鼻、耳出血,昏迷不醒。大力看到后,觉得不对,马上捡起来搬到摩托车上。但由于没有司机,也没有人帮忙,他很快就心虚地逃离了现场。周围的人知道后,马上拨打急救电话。送医院后,胡因抢救无效于次日7时许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胡系被他人击打头部倒地,致重度脑损伤死亡。
法院判决:游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泳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应当负全部责任,并应当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其内容是维护其生命的安全利益。其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已得到《宪法》的认可,并应通过其附属法律予以实施。对他人生命权的剥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应该受到刑法的打击。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该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客观上,死亡对他人的实际后果必须发生。这是本罪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故意的,但造成他人死亡是不可预见和过失的。本罪是结果犯,行为的故意不影响结果的过失。这不同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可以分为两种:因行为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和因不作为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在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受伤或当时无法挽救的状况而经抢救无效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干预(如医生不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仅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主要内容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首先,本罪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来看,都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需要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知识水平、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包括责任能力)的人。因此,法律不要求他们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这次刑法修订中,第十七条明确将“故意杀人罪”定义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故意杀人罪”,其含义也在此。
四。主观因素
本罪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特征,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到。期待是行为人在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对法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主观认识的要求。行为人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的客观条件,能够预见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应当对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认为可以避免这种结果。因为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然后有责任避免这样的结果,但未能有效阻止他人死亡,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主观上过于自信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轻信可以避免他人死亡,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在这种情况下,中游的一个成年人依法属于刑事责任能力。你在打胡的时候,并没有打算杀死胡,也没有遇到可能死亡的后果。故主观上属于过失,但客观上,胡死亡的结果最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些都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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