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负责人过失签订合同被骗 触犯法律吗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一个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不是因为疏忽签了合同被骗违法了。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事业单位负责人过失签订合同被骗
董在担任某地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主任期间,于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在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经审查核实,与“某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以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为名,骗取王1700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1396586.19万元。
法院判决: 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他人骗取170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被骗罪。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追回经济损失1396586.19万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董犯签订、履行合同玩忽职守罪,被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对董安排负责合同审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审查,认为王被骗的1700万元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损失数额,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追缴数额应从国家利益损失数额中扣除。董某是自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董某作为某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主任,是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对合同的成立有最终决定权,并负责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查。但董严重不负责任,未向某银行核实,致使某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被骗1700万元,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追缴的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没有法律依据。在公安机关传唤董某前,王某已供述了董某涉嫌犯罪的事实,董某在被传唤后对犯罪的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董的辩护人提出的应当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董的行为完全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董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不再是本罪。
在本案中,董作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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