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负责人失职致火灾 将被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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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林场负责人失职致火灾
田某某是某林场副场长;王某某为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高某某时任林区主任。他在任期间,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发现责任区内某山庄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未按租赁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烟囱未安装防火帽,周围无防火隔离带和灰坑。未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2013年4月2日,某山庄用明火做饭,导致火星飞出,引燃后院茅草叶子,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造成森林损失价值人民币525260元。火灾发生后,挽回经济损失367682元。
法院判决: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树木损失人民币525260元,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体和罪名成立并得到支持。三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将被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和过失构成。人的行为虽然是直接故意的,但对于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不是直接故意的,即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大部分的损害都是因为过失,不排除间接故意。
本案中,田某某等人作为林场负责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他们发现责任区存在火灾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他们的行为与刑法中火灾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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