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刺杀班主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吗】高中生刺杀班主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 2023-09-15 10:1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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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晚,在湖南益阳沅江第三中学,时事热点,一名学生用刀刺死了他的老师。周日晚上,大部分高三学生返校上晚自习。三中高三学生罗某某像往常一样返校自习。期间因琐事与班主任鲍某发生争执。一气之下,他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向包某。包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不治身亡。随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了解,罗某某是该校一名16岁的高三学生。他平时学习很努力,成绩名列前茅,所以班主任鲍某平日里很关心他。至于当晚双方争执的原因是什么,目前还没有定论。该事件引起了沅江市委市***的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出马,要求公安部门迅速侦破案件,公布事件处理结果。

等待罗某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那么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相关法条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收容教育。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均导致被害人死亡。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故意杀人罪成立;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只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生命的剥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健康的损害,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不知道或者认为由于过失可以避免。

区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重要的是在都反对他人死亡的前提下,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混合心态,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故意伤害他人健康的心态,有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但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持反对态度,体现为过失的心态;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双无心态。行为人既没有危害他人健康的故意,也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行为人只是因为自己单纯的过失心态而导致他人死亡,过失心态既包括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能仅仅依靠口供,或者基于某一事实得出结论。而是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案情,根据犯罪的原因、行为的发展过程、作案工具、作案手段、作案地点、作案强度、作案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以及犯罪人与被害人的通常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因素。总之,在判断的时候,不能停留在某个角度进行片面的分析,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于那些无法无天、嚣张跋扈、肆意妄为、不计后果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对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无动于衷,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观点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包某被刺后并非当场死亡,而是送医院后死亡。但不能简单认为没有致命伤就不是故意杀人。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某某刺杀其班主任鲍某是气急或预谋已久,且鲍某被刺部位是否属于致命伤部位仍需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涉及的其他因素尚未明确,故本案尚不能作出结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罗某某的行为与鲍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罗某某已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罗某某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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