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对无证销售香烟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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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销售香烟
2016年5月,赵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收购了一家经营烟、酒、茶、饮料的烟酒商店,并已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6月,赵某雇佣钱某在烟酒店销售香烟,并在烟酒店转让前继续使用郭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烟草经营活动。2007年8月和9月,赵的烟酒公司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先后两次被郑东新区烟草专卖局给予行政罚款。2017年11月,郑东新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分局民警,在郑州新区某出租屋内将正在拆解烟草制品的赵某、钱某抓获,从其仓库内查获香烟400条。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查获的烟草制品均为正品卷烟,上述卷烟价格经郑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总价值人民币40万元。随后,赵某、钱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赵某成立非法经营罪,钱某无罪
理由:赵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钱是赵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他发现烟草专卖部门曾向赵发放烟草制品,便进行了走访。作为员工,没有义务审查赵某是否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钱某具有非法共同犯罪所需要的“明知”,但赵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钱无罪。
律师说法:员工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行为。赵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是使用他人转让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活动。在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无证经营,跨区域买卖烟草制品。赵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赵销售烟草期间,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继续对赵的店铺进行走访、检查和发放香烟,存在过错,可酌情对赵从轻处罚。钱是赵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他发现烟草专卖部门曾向赵发放烟草制品,并对其进行走访。作为员工,没有义务审查赵某是否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钱某具有非法经营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明知”赵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钱无罪。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以上是对“员工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证售烟不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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