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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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谁承担
2012年,杨、宋、王共同出资成立广告公司A,分别占30%、50%、20%。2013年3月,因股东内部配合,杨提出退出公司经营,并与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号,将其持有的30%股权以3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宋。在支付第一笔转让款5万元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但此后宋未支付尾款,杨提起诉讼。
宋辩称,A广告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00万元,由股东分两期出资。公司成立前,首期支付30万,二期两年内支付。杨第一期出资9万元,第二期尚未缴纳。杨作为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现已自行缴纳该部分资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5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的一般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对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5万元。
律师说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合同转让的标的为某广告公司30%的股权,杨持有的股权所包含的全部权利义务应为合同转让的标的。从字面上看,买卖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股东权利终止作出明确约定后,可以推断权利义务对应,杨与宋签订该协议时已经考虑到权利终止。在上述基础上,《股权转让合同书》未约定宋购买杨30%的股权为第二期出资足额缴纳后的股权。如无特别说明,应理解为杨在签订合同时持有的股权。另外,受让方为公司内部股东,众所周知受让股权的第二次及以后的出资均未到位,故宋购买杨30%股权为第二次出资未缴足后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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