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商拒绝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开放商是否有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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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开发商拒绝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2004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约定原告购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红旗花园10号楼1单元704室,建筑面积98.77平方米,房屋价款236179元;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5月28日前向买受人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将出卖人要求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77179元(被告于2004年7月20日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和借款165000元(借款已于2006年9月1日结清)。2004年7月20日,被告将原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在房管部门备案;2005年12月27日,被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房管部门于2006年4月10日出具了该商品房的权属证明。此后,被告未能向原告出具购房款发票,也未向原告提供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导致原告的房屋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法院判决:开放商有义务协助房主办理权属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故本院支持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湖北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本应及时为原告开具购房发票。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开具购房发票236179元整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将出卖人要求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立案后,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在房屋权属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在房管局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请求。
律师说法:开发商应在规定日期内尽到协助房主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售的买受人应当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该条明确规定,开发商有协助购房人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所以,开发商不能推卸责任。开发商应积极协助购房人进行权属登记,诚实守信,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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