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价款后迟迟不办理权属登记 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 2023-10-16 10:23金融资讯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支付价款后迟迟不办理权属登记是否构成违约的信息。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你去看看吧!

案情简介:支付价款后迟迟不办理权属登记,是否构成违约

2001年8月21日,孟以200万元的价格为李购买了一个14平方米的摊位。2001年8月21日,孟某一次性支付45500元购买摊位,李某向孟某出具收条。但由于购买该摊位的日期已有12年,其通过各种渠道多次索要正规发票,李某未能履行向孟某、李某出具产权证的合同义务,孟某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故孟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七十条,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将保利大厦14号2楼摊位的销售发票及权利证书寄给孟某。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1日,孟与李签订保利大厦摊位买卖合同,由新华广场购买2层14层的摊位,面积为4.375平方米,约定总价为45500元。合同签订后,孟将展位的购买价款全额支付给李,李将展位购买收据和展位使用证明发给孟。李租用该摊位后,孟于2001年8月21日取得该摊位的使用权并开始营业。庭审中,原李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出售了摊位的所有权。李未向孟开具销售发票后,未向孟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他诉请法院判令李立即开具保利广场14楼2号摊位的销售发票,判令李举证2楼14号摊位的产权。法院认为,对于原要求开具给李的房产销售发票,税务机关应处理其开具的税务发票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票管理是指收入支出、商品购销、收款、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应由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税务部门索取,行政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税务发票是由附在合同上的独立义务开具的,不可诉。本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合同的付款义务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以保证销售的实现应在买方开具税务发票的付款收据之后,但该义务并不独立,属于附随义务的非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救济。虽然当事人不能以个人起诉为由直接分割发票,但不代表法律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开具发票。如果因卖方未给买方开具税务发票导致买方遭受损失,买方可以在此基础上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孟要求李开具发票,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付款实际上应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交付房屋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这两种付款延迟只是给买方造成一些经济损失或不便。这些一般都可以通过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来补救,所以法律不应该规定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买方只有在行使了需求之后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主张一些不可抗力作为抗辩。

以上是关于支付价款后拖延办理权属登记是否构成违约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所以《支付价款后迟迟不办理权属登记 是否构成违约》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