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价款后迟迟不办理权属登记 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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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支付价款后迟迟不办理权属登记,是否构成违约
2001年8月21日,孟以200万元的价格为李购买了一个14平方米的摊位。2001年8月21日,孟某一次性支付45500元购买摊位,李某向孟某出具收条。但由于购买该摊位的日期已有12年,其通过各种渠道多次索要正规发票,李某未能履行向孟某、李某出具产权证的合同义务,孟某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故孟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七十条,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将保利大厦14号2楼摊位的销售发票及权利证书寄给孟某。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1日,孟与李签订保利大厦摊位买卖合同,由新华广场购买2层14层的摊位,面积为4.375平方米,约定总价为45500元。合同签订后,孟将展位的购买价款全额支付给李,李将展位购买收据和展位使用证明发给孟。李租用该摊位后,孟于2001年8月21日取得该摊位的使用权并开始营业。庭审中,原李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出售了摊位的所有权。李未向孟开具销售发票后,未向孟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他诉请法院判令李立即开具保利广场14楼2号摊位的销售发票,判令李举证2楼14号摊位的产权。法院认为,对于原要求开具给李的房产销售发票,税务机关应处理其开具的税务发票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票管理是指收入支出、商品购销、收款、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应由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税务部门索取,行政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税务发票是由附在合同上的独立义务开具的,不可诉。本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合同的付款义务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以保证销售的实现应在买方开具税务发票的付款收据之后,但该义务并不独立,属于附随义务的非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救济。虽然当事人不能以个人起诉为由直接分割发票,但不代表法律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开具发票。如果因卖方未给买方开具税务发票导致买方遭受损失,买方可以在此基础上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孟要求李开具发票,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付款实际上应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交付房屋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这两种付款延迟只是给买方造成一些经济损失或不便。这些一般都可以通过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来补救,所以法律不应该规定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买方只有在行使了需求之后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主张一些不可抗力作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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