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支付价款迟迟未办理登记 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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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已支付价款迟迟未办理登记,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王诉称,2012年2月28日,王提出支付199619元购买商贸城画廊2012-2013室CD。2012年2月28日,王支付价款,中介费10800元。2013年2月26日,王、田支付差价款2270元。但到目前为止,田一直在拖延办理各种房屋所有权证。故诉至法院,要求田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田签订商贸城CD馆2号2013号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的有效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原来,田某签订合同后,王某同意向田某支付商贸城CD厅二层2013房的房款及田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应与王意见一致。故王某要求金庸光盘商贸城2楼2013号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主张购买,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某中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于商贸城二号CD馆、房屋所有权证楼、王某朱贴2013年生效。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销售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有效期。根据情况来看,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就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就王而言,其已同意支付房款,故田应按合同约定为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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