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违反预约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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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违反预约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3月,王与赵签订《商铺租赁意向协议》,约定赵拟承租王万达商业街201号商铺,租金12万/年。意向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在此期间,王不得将店铺出租给他人。有效期满后,赵因自身原因无法承租商铺的,必须支付租金。协议签订后,王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未将商铺出租。但协议到期后,赵某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2013年6月13日,王以赵某未履行《商铺租赁意向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签订租赁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赵某支付违约金及利息10万元。
合议庭意见:赵某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铺租赁意向协议》为预约合同,被告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说法:违反了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
合同分为预约和合同。预约是未来缔结某一契约的契约;本合同是为履行此项委任而订立的合同。这是一份独立的合同。该任命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委任生效后,双方有义务按照委任中的约定订立本协议。只要这个协议没有订立,就意味着他们没有履行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约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的,并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或者撤销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预约,使预约合同成为著名合同,并明确预约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
中原各被告于2013年3月签订的《商铺租赁意向协议》为预约合同。如果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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