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 获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

时间 2023-09-27 09:5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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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买到过期食品,提出十倍赔偿

2012年4月30日,孙潇发现南京某超市销售的火腿肠已过保质期。于是,2012年5月1日,孙潇和他的同学在南京一家超市买了15包美味的火腿肠。价值558.6元的火腿肠过了最长保质期,一共14包。孙潇和他的同学在收银台结账后,直接去服务台要求十倍价格的赔偿,共计5586元。经过协商,为达成共识,孙潇和同学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过期火腿肠价款的十倍即5586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超市江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人民币558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食品不达标可获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请求销售者、生产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无论其在购买时是否明知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孙潇发现南京某超市销售的火腿肠已经过期。虽然是恶意的,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因此,孙潇虽明知超市销售的火腿肠为过期食品而购买,但不构成超市的抗辩事由。孙潇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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