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购买婚房却买到凶宅 买受人能否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 2023-10-12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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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购买婚房却买到"凶宅" 起诉撤销买卖合同

2014年3月26日,孙某为购买婚房,在链家公司的帮助下,与甄某签订了1905号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以甄某名义购买1905号房屋,总价628万元。同年6月9日孙支付全部购房款,后甄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孙从邻居处得知,甄的爱人于2005年11月1日凌晨在1905号跳楼自杀。在与甄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案件涉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甄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涉案合同,甄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以一审法院解释程序不够明确为由,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海淀区法院再审该案,认为1905号房屋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凶宅”。甄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判决为:涉案合同解除,甄某向孙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卖房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披露相关信息 否则可能构成欺诈

出卖人有义务真实、及时地向买受人披露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目标房屋属于凶宅的事实属于与订立合同相关的大事现实。如果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买受人可以出卖人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甄的丈夫在1905号楼跳楼自杀,按照中国传统观念,1905号房应该是“凶宅”。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子的实际使用价值,但会对普通大众的心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1905号房屋是凶宅的事实属于对大事订立合同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在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甄某有义务将此事实告知,但法院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甄某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决定撤销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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