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出卖人要如何解除合同]买受人买房的要约到达出卖人前,买受人能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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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被告在张某某签名前向原告明确表示终止协议、取回意向金,原告仍将意向金交付张某某并要求其签名。
2013年5月5日,原告(丙方)某房产中介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和《佣金确认书》约定,由原告介绍被告购买房屋,主张房屋归某某(甲方)所有,被告按照010-于当日支付原告意向金10000元。2013年5月6日,被告夫妇到原告处要求终止中介交易并提取意向金。结果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拨打110报警。2013年5月7日,原告在明知被告已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并取回意向金的情况下,仍将意向金交付房屋主张XXX。同时,张某某在《佣金确认书》甲方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案号:(2013)建294号)
裁判结果:被告明确表示终止协议、取回意向金的行为构成要约的撤回, 《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未成立。
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仅在张某某尚未签字的情况下构成合同要约,被告要求原告终止居间交易并取回意向金的行为构成撤回要约。原告在被告撤回要约的情况下仍继续推动购房,违背了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尚未成立。
律师说法:买受人买房的要约到达出卖人前,能否撤回?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撤回要约。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发撤单通知。2.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本案中,被告支付意向金后,第二天明确要求终止居间交易,取回意向金。原告不是《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的相对人,合同的真正相对人应该是张某某。同时,原告在被告交付意向金后并未立即交付给张某某,故被告的购房要约并未达到相对人。当被告作出终止中介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撤回意向金给原告时,即意味着上述购房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视为要约的不存在。因此,撤回要约后,张某某在合同上的签字只能视为新的要约,但原法律依据已不存在,原合同也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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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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