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未登记』交清购房款但未变更登记,能否认定取得所有权
很多朋友都有“未登记交房”在付清购房款但未变更登记后能否认定为所有权的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交清购房款但未变更登记,能否认定取得所有权
湖州市南浔区房产原为沈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为沈。2002年8月19日,沈某与案外人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兼租房)协议,约定沈某将位于湖州市南浔区的房产以6.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丁某。同年12月14日,沈出具确认函:同意以6.9万元转让房产。同年12月15日,案外人丁某向王某出具转让书,将上述房产以695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并注明“该款已全部付清”。后来,王领到了该房产的房产证。王已经入住,并办理了物业的供水、供电交接手续。现王某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沈某不配合,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湖州市南浔区房产具有合法产权,产权人登记为沈。沈将该房产转给案外人丁某,案外人丁某又转给王某。王某已支付了该房产转让的全部价款,并在其中居住多年,并已办理了该房产的供水、供电等相关过户手续。沈某从未提出异议,故该房产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故法院支持了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所有权是否归王所有?能否以不动产产权证明为依据?
首先,沈与案外人丁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沈以双方《房屋买卖(兼租房)协议书》与案外人丁某未按约定支付房款为由,上诉称其与案外人丁某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
其次,本案中,涉案房屋虽已登记在沈某名下,但丁某与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以及丁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关于涉案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实际享有的问题,房屋所有权证只是登记的权利人享有房屋物权的证据。证书只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涉案房屋登记在沈名下,并不必然导致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沈某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丁某,并已实际交付房屋产权证。应当认定案外人丁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与王某共同倒卖涉案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有权处分,王某实际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以上是关于是否已支付购房款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认定所有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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