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确的担保责任』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应如何确定担保责任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担保责任协议不明确。保障责任的相关内容如何确定?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你去看看吧!
案情简介: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应如何确定担保责任
罗某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9月12日向借款50万元。罗某向发放《借条》两份,借款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双方同时制作《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两份。其中,《借条》元*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元* 30万元由除借款人罗外的担保人梁及其丈夫签字。33,360,《借条》和33,360,《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其他200,000元,除了罗作为借款人签字外,梁等人还分别在33,360,《借条》和33,360,《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保证人栏签字。2015年9月24日,陈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罗于2014年9月12日向借款50万元,有双方签字的33,360,《借条》和33,360,《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两份及出具的相关银行电汇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借款到期后,罗仅按每月6%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11日,剩余本金不予归还。故本院支持要求罗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保证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应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呢?
首先,确认本案担保责任的方式。因为《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故梁、谢、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梁、谢对其担保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确定本案的保证期间。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借条》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因此本案保证期间应为两年,至2016年12月11日止。
故本案中,梁某、对罗某5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谢某对罗某50万元的借款本息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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