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 如何认定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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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如何认定保证责任
刘表示:杜某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2%的利息。本金支付日至2015年8月3日完成(如2017年6月7日临时利息4438元);2.康某与刘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三人承担。及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日,杜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借款利率2%,还款期限为一年内到期的债务,由康某、承担担保。还款期到期后,贷款未还清。
法院判决:成立借贷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刘、杜向其提供借款10000元。当天,他们就开出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2%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经刘、康同意,他们为借款本息提供了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杜某未能还款,故起诉。上述事实有证据提交的欠条为证。法院认为,通过刘某、康某提供担保的借款10000元,双方建立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表明了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杜某不还款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本息的义务。2015年8月3日至年末,月利率2%,贷款利息4573.33元。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康、刘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的问题,本案中,原当事人对保证期间和保证协议未作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还款到期日起六个月。康要求,刘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担保债务的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刘康主张债权。本案已诉至法院,已超过本案债务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康某、刘某的责任免除担保到期,法院要求康某、刘某以借贷债务和债权为义务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依照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义务的权利。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的有担保债权人,该债权人为保证日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关系计算。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和诉讼时效应是: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按法律规定进行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因为对希望保证实体债权消灭的债权人没有限制。因此,在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就会妨碍诉讼时效。二是在期限内,有担保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此时保证期间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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