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本案为借贷还是合作关系,能否主张借款期间利息

时间 2023-07-31 09:3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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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为借贷还是合作关系,能否主张借款期间利息

称2012年10月17日,石某因资金短缺,分别向石某、李借款1080万元、1320万元。为此石某与石某、李、王签订了《资金借贷协议书》的合同。根据该协议,石某向石某借款1080万元,其中1070万元为转账,10万元为现金。石某收到尤某全部借款后,与尤某、王某签订《资金借贷协议书补充说明》确认收到尤某借款1080万元。截至2013年10月18日,石某尚欠尤某借款1000万元,石某与尤某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担保由石某A公司提供。一定次数催贷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关于贷款本息的计算。2014年4月18日,石某与石某的结算书载明石某借款241万元,并载明“之前的个人借条全部无效。截止2014年4月18日,以石某及石某个人债务为准”。对此,本院认为,该声明是借款双方对借款本金的再次确认,该协议确认的借款金额可以认定为借款本金,即石某的借款本金为241万元。鉴于尤某与史某于2014年4月18日的《和解声明》既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对尤某起诉前(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不予支持,起诉后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合作关系?石某A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首先,2012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的《资金借贷协议书》中约定,石某向尤某借款1080万元,为期一年。借款到期后,尤某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学校的债转股。2013年10月18日借款到期后,尤某与石某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号,明确双方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另外,如上所述,2014年4月18日的对账单是借贷双方对贷款本金的再次确认。该说法并未约定石某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故不能要求石某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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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本案是借款或者合伙,可以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吗?)解读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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