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短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应付利息』暂顶协议是否认定为借款,如何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很多朋友对“根据短期借款合同应付利息”的临时约定是否认定为借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何计算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暂顶协议是否认定为借款,如何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王某称,2014年7月22日,郭某为经营流动资金向王某借款4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他给王开了一张借条,朱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后,郭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之后再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郭未按约定偿还王的借款及利息。后王多次催促郭,郭以各种理由搪塞未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要求郭、朱返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朱某、王虽签订了临时协议,但原、郭提供的协议中双方签字盖章不一致,且该协议是借款合同到期后签订的,不在借款合同中。根据甲公司发给郭的《承诺书》第一百四十四条、郭转给甲公司出纳赵的48万元银行交易明细、甲公司出纳赵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甲公司出纳赵的现金簿复印件,判决如下: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借款48万元偿还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借贷关系呢?以及相应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王某向郭某借款48万元,郭某向王某出具借条,注明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1年。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此笔借款为定期有偿借款。
利率的约定没有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郭应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如果他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就要承担逾期利息。故王要求郭偿还本息及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王要求朱作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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