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使用权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原条款不违法即有效

时间 2023-10-07 10:02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房产使用权合同其实是借款合同,不违法的话原条款是有效的。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9日,老某与* *公司签订了《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份。合同规定:1。老某向* *公司购买了5套20年的双标房,并预付了50万元(每套10万元)。到期后,* *公司返还老某本金50万元;2.老某委托* *公司经营上述五套房间的使用权,期限为二十年,自2008年3月29日至2028年3月28日;3.* *公司每年向老某支付每套2万元的投资回报。同时,* *公司给予老每套每年20天的免费使用权。老不居住的,按别墅年平均房价逐年结算。9.如* *公司未支付投资回报,则按100元/天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加班两个月后,老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本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老某支付了约50万元,XX公司也支付了第一年投资回报的10万元,但在老某多次催促下,XX公司未能履行第二年的投资回报。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并支付投资回报及违约金。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的内容来看,虽然老某支付10万元购买了XX公司每套双标房20年的使用权,并委托XX公司经营该房20年,XX公司每年支付“投资回报”2万元,但20年期满后,XX公司必须返还老某的“本金”。因此,权利义务的约定实际上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应按《借款合同法》的规定办理。但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作为参考。劳称已向* *公司支付了50万元,并提供了* *公司于2008年3月29日出具的5张收据,劳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因*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年投资回报共计10万元,老某请求依据《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其支持。合同解除后* *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见双方《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第九条解除条款的相关约定,即“老某解除合同后,* *公司应返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5.31%的四倍为限。对老某要求公司支付第二年投资回报、每年每间免费房的折价费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决定:1 .双方于2008年3月29日签署的《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五份作废;二。*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老某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9060元,共计579060元;3.驳回老的其他诉讼请求。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审查案件涉及的合同内容。老某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向XX公司支付了一定的款项,XX公司有到期返还该款项的合同义务。故该合同应视为老某与XX公司之间的融资行为,老某对其自身行为的投资属性无异议。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老牟未来的收益包括每年的投资回报、免费客房服务等。现老某确认该免费房实际无法使用,已与* *公司协商将合同内容转换为货币形式。本案老牟的诉讼请求也是基于这些事实。涉案合同虽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合同,但其法律属性最接近借款合同,可以参照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借款。因老某已按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了50万元,XX公司未能证明其已于2010年3月29日起一周内向老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投资回报款10万元,且未支付的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两个月,故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达到,老某可以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合同解除后,* *公司的违约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5.31%四倍并结合老某支付的资金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实体处理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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