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是什么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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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
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体,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一种就业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区别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70条和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全日制用工合同为一般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要双倍月薪。《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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