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 能够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 2023-09-19 10:3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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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甲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4日,是一家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的有限责任公司(凭资质证书经营)。2015年7月10日,甲公司与案外人王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承揽部分木模板制作(含内架搭设、拆除)、外架等工程。双方约定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甲公司验收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由甲公司支付,案外人王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李。2016年4月,孙某经人介绍到李某分包的夹江县南安乡909基地工地从事瓦工、木工等工作。孙的日常工作由李安排,其报酬在李处以货币形式领取。

夹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A公司与被告自2016年4月起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孙某之间从2016年4月起至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本案事实,原告A公司将劳务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并签订了合同。王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发包人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双方合同费用的结算也以借条和收据的形式记录。被告是被包工头李某招进来的,与原告A公司没有明确约定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人身隶属管理关系。孙谋未从原告处获得报酬,也未享受原告单位提供的劳动保障等权利。双方都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故被告主张双方基于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未签订劳动合同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规定,“1。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明确的用工意向,劳动者实际上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保障等权利,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综上,自2016年4月起,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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