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能否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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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入职未签劳动合同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李(音译)于2014年加入上海一家设计公司,曾在深圳等地从事项目工作。至今,公司未与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李将公司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公司认为李不是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正在为一个外人工作。
庭审中,李先后提交了20多组证据证明自己是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包括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包括与公司实际经理马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管理、费用报销等内容。同时,李对微信记录进行了公允,确认微信号为马某,但公司仍提出不同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
法院裁判 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印证 可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每天出入设计公司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的事实。故确认李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仅要支付李小姐未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的两倍,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近8万元。
律师说法 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能否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电子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以及用工时间、岗位工资、离职原因、是否加班等的确定。用其他辅助证据作证时,进行公证和保全。由于电子证据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因此提供电子证据的一方会通过公证、保全、鉴定、证人辅助证言等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补强。
就本案而言,李某提供了与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了日常管理、费用报销等日常工作内容,与李某提供的公司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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