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房清洁工是否为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被解聘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时间 2023-10-06 10:05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房间清洁工是不是全职工人,被辞退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客房部清洁工被解职诉请法院要求经济补偿

胡2006年10月1日入职某大厦,担任客房部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胡每月工资1943元,胡于2013年10月28日离职。胡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2325.50元,工作年限为7年。根据2011年《客房兼职清洁工管理规定》各类房间保洁的报酬规定,某大厦称“打扫房间约需15分钟”、“住房P2.5元”、“空房O0.8元”、“全房C1.5元”、“夜房E0.7元”、“方案G4”,某大厦在原诉状中确认“打扫房间、打扫房屋约需15分钟”。全室3分钟左右,夜室2分钟左右,策划室15分钟左右。“胡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2325.50元。按照房间报酬单价和完成房间清洁的单位时间计算,他每周在一栋楼里工作超过24小时。关于某栋给胡发放工资的方式,根据某栋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某栋给胡的工资是按月发放的。在某大厦与胡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大厦正在装修后逐步恢复营业,某大厦称已口头通知工人回来上班;胡主张某楼口头通知胡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回来上班。胡等工人为此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胡并未收到某大厦的书面复工通知。原告胡某请求法院判决a某与胡某之间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a某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7441.25元。胡的工作是客房部的兼职清洁工。a栋认为胡是兼职人员,不存在a栋需要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法院判决:胡某与某大厦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确认胡与a栋自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28日之间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某大厦一次性支付胡17441.25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劳动合同关系是否为全日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为主要支付报酬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本质标准是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判断胡与a栋的雇佣关系是否为兼职雇佣关系,应从以上两点进行判断。按照房间报酬的单价和房间清洁的单位时间计算,他在一栋楼的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24小时。其次,关于某栋向胡某支付工资的方式,根据某栋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某栋向胡某支付的工资为按月支付,工资发放表中未记载小时工资支付方式。因此,即使根据某大厦的主张,胡是兼职客用清洁工,但根据胡的实际雇佣时间和支付方式,胡与某大厦的雇佣关系不符合兼职雇佣关系的特征。

至于某栋是否需要向胡支付经济补偿金,胡和某栋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胡辞职的原因,可视为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一建应当向胡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某大厦在原审中已经明确表示,如果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仲裁裁决金额没有异议,因此某大厦应

相关劳动法咨询,请找Fabang专业劳动法律师!

关于客房清洁员是否为正式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解读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