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劳动者放弃权利主张 其后能否再次主张权利?

时间 2023-09-24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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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离职时放弃权利主张 离职后再次主张权利

2008年7月1日,吴加入某百货公司,担任业务部。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20日止。

2013年6月8日,某百货商场(甲方)向吴某(乙方)交付《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08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6月20日到期,甲方已决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在乙方完成公司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交接后,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43.39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为2164.36元;本通知于2013年6月8日发出,通知直接送达。我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收到,并已完全阅读和理解其内容。并在劳动终止前完成公司的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交接。除支付上述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责任.今后乙方不得就劳动争议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双方放弃向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员工签收:吴某,日期2013年6月8日。”通知的内容已经实现。

侯认为,自己2001年进入某百货公司(无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了10多年。而且,一个百货公司不可能通过和他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意让其放弃所有主张。后诉至法院,要求某百货公司支付2001年5月至2003年3月的加班费、利息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补足失业保险金。

法院裁判 劳动者放弃权利主张 其后不得再次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规定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约定,某百货公司支付吴某当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再向吴某承担与劳动争议有关的其他责任。今后,吴将不再向某百货公司主张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假等福利。该通知是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双方的真实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履行。吴主张该通知的条款排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合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吴主张某百货公司以调岗的方式胁迫其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吴要求经济补偿及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离职时劳动者放弃权利主张 其后能否再次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签订。自辞职之日起,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同时自愿放弃与用人单位相关的一切主张。本协议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劳资法律事项作出明确的结论。在工作期间,并使

就本案而言,吴已确认不再向某百货主张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之后人民法院再次就相关权利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不予支持。因此,吴灿不能就他离职时放弃的权利再次主张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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