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条而无借款 能否依借条认定借款事实

时间 2023-09-24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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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只有借条而无借款,能否依借条认定借款事实

孙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农历四月初六,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使用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经多次提醒,被告拒绝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及利息。王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案外人姚某某向被告人借款的事实。被告谎称没钱,找朋友借钱。于是我找到原告,让原告做拖油瓶,给原告开了借条。然后,原告与被告共同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被告妻子的银行卡中提取18000.00元,借给姚某某(借款20000.00元,直接扣利息2000.00元)。写借条是给姚某某的。另外,案外人韩吉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为中间人。因韩吉无还款能力,无法找到,原告希望被告承担责任,故持被告出具的2万元借条起诉。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借据,用以证明王某借款的时间、金额及还款期限。经庭审质证,王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存在借款事实。围绕诉讼请求,王依法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于2015年5月23日从其妻的XXX银行卡中提取人民币18000.00元的事实,并提交了原告的两次电话记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借贷关系。证人姚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向被告人王借款2万元,实际收到1.8万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孙无异议。以上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记录在案。综合双方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5月23日,案外人(被告证人)姚某某向被告人王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王某称自己没钱,要求朋友借给姚某某借款。于是,王某找到原告,让做拖油瓶,让姚某以为这笔钱是王某向借的。王给借条2万元,二人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从王的妻子的银行卡中取出1.8万元借给姚。所以原告只有写借条的事实,没有借钱的事实。综上所述,本院不支持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本案是否存在借款事实

私人借贷以贷款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本案涉及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被告人王与案外人姚某某之间。被告王某给原告一张借条,为的是让姚某某认为该笔钱是王某向借的,以此向姚某某收取利息。被告和原告之间没有金钱交易。因此,原告孙谋虽持有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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