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被末位淘汰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时间 2023-10-08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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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即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以自愿签订“末位淘汰”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者合同,劳动者怎么办呢?

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公布的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计算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当然,如果劳动者自愿离职,与“末位淘汰”关系不大。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借口辞退员工的行为,都是耍流氓,必须要治!

上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律理由:最后被淘汰的劳动者如何维权?}解读完就好,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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