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末位淘汰制度】公司可以采用末位淘汰制来淘汰员工吗?这么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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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采用末位淘汰制,一员工因考核末位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
2005年7月,王某进入某通信(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840元。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不一致的价值观和有待提高的绩效;S、A、C级(C1、C2)比例分别为20%、70%、10%;原则上,不称职的工作评定为C2。王原在公司经销部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因经销部解散等原因,调至华东地区从事销售工作。在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和2010年下半年,王的考核结果均为。根据沟通,王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在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某通信公司向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某通信认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通信(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王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仲裁结果: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胜任”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案中,公司提出王不胜任工作,但仅以其考核结果为为由认定王“不胜任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终止合同是非法的。
末位淘汰制中的“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违法
劳动者和企业应尽快咨询律师,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处理好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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