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股东是否应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及连带赔偿

时间 2023-09-25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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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解散 劳动者诉请股东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是一名电工。2007年3月23日,原告在公司工作时意外受伤。2007年12月4日,原告的伤情被仪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电器支付原告医疗费,以及2007年4月17日至7月底的护理费、营养费3180元。被告人王、李是该电器的股东。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2008年2月19日申请注销。2008年6月30日,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股东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及连带赔偿。

法院判决:二被告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原告在电器工作期间受到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该电器的主体资格在注销时已经消灭,原告不能作为被告起诉该公司。被告王、李作为信威电气的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律师说法:公司解散 股东是否应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及连带赔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或受伤;(三)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的;(4)失业;(5)生育能力。职工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两被告明知原告受到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考虑原告工伤待遇的支付。但该疏漏对原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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