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贷还旧贷反担保人的责任】本案是否构成新贷还旧款,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 2023-07-23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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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是否构成新贷还旧款,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2013年10月24日,黄某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郑某、担保人姜某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此外,姜出具承诺函称“保证金额为人民币玖拾万元整,保证期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担保人同意将剩余欠款全部展期至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1月23日,黄某向被告人郑某出具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因被告郑某经催告未能还款,担保人对借款展期协议有异议,现黄某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黄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自2014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还款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本案中,贷款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清偿之前的几笔贷款形成的,不存在新贷款用于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款的情况。

其次,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还“旧贷”,而是为了结清过去的借款,故不应适用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9条的规定于本案。

因此,虽然保证人辩称不知情,但保证人先后签订《借款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事实,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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