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主体』实际借款人与约定不一致,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最近有朋友问《『借款合同的主体』实际借款人与约定不一致,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实际借款人与约定不一致,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2012年10月8日,朱某与A公司、杨XX签订《个人借贷担保合同》号,约定A公司向朱某借款1760万元,担保人为A公司常务副经理杨XX,借款期限为8个月。2014年10月23日,朱要求甲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40万元及利息232.88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甲公司是否应向朱偿还借款。涉案借款发生时,杨XX是A公司的总经理,虽然在担保合同和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本案实际借款人为A公司,而非杨XX。A公司引用的证据只能反映A公司与杨XX之间的账户往来,不能证明对朱的还款。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主体
那么,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借条与借款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两案(《个人借贷担保合同》)均盖有A公司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曲凤海签字。A公司对其公章和曲凤海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朱某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甲公司为朱某出具借条,后甲公司偿还部分借款本息。故应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朱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涉案借款合同及借条已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虽然朱某通过银行将部分款项转入杨XX的账户,但杨XX是A公司的总经理,杨XX也确认已将收到的借款交付给A公司的财务人员,且已用于A公司承建的工程,A公司后来向朱某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故本案实际借款人应为A公司。
最后,A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应该对这笔债务负责。
以上是实际借款人与约定不符时如何确定借款人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以上{《借款合同主体》,实际借款人与约定不符,如何确定借款主体}已解读完毕,希望大家能够受益!
上一篇 k线分析-如何运用K线图分析?
下一篇 哪里有小额贷款36期分期
相关文章
-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应如何处理
- 企业贷款利率创新低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小微经营主体超4300万户
- 请问典当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 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哪个是甲方,哪个是乙方
- 房贷借款合同编号是什么
- 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 如何认定保证责任
-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 应如何确认责任的承担
- 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 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法院应如何处理
- 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 为何债权会被认定为无效?
- <滴滴司机撞死了人,滴滴公司有赔偿责任吗>滴滴司机遭殴打身亡,殴打他人致死应如何定罪?
- <债务履行期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借款合同到期后,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
- 依劳动合同约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房产使用权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原条款不违法即有效
- 『村干部伪造村民签字』村干部伪造村民签名贪污公款,贪污罪应如何量刑?
- 丈夫强奸妻子遭起诉,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 租户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房东该怎么办
- 民间借贷案件应如何起诉 债务人下落不明应如何判决
- 儿女离婚昔日亲家变债主 投资与借款应如何区分
- <买卖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中未明确履行顺序的,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