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主体』实际借款人与约定不一致,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时间 2023-07-22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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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实际借款人与约定不一致,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2012年10月8日,朱某与A公司、杨XX签订《个人借贷担保合同》号,约定A公司向朱某借款1760万元,担保人为A公司常务副经理杨XX,借款期限为8个月。2014年10月23日,朱要求甲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40万元及利息232.88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甲公司是否应向朱偿还借款。涉案借款发生时,杨XX是A公司的总经理,虽然在担保合同和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本案实际借款人为A公司,而非杨XX。A公司引用的证据只能反映A公司与杨XX之间的账户往来,不能证明对朱的还款。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主体

那么,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借条与借款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两案(《个人借贷担保合同》)均盖有A公司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曲凤海签字。A公司对其公章和曲凤海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朱某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甲公司为朱某出具借条,后甲公司偿还部分借款本息。故应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朱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涉案借款合同及借条已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虽然朱某通过银行将部分款项转入杨XX的账户,但杨XX是A公司的总经理,杨XX也确认已将收到的借款交付给A公司的财务人员,且已用于A公司承建的工程,A公司后来向朱某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故本案实际借款人应为A公司。

最后,A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应该对这笔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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