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妻子遭起诉,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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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婚丈夫强奸妻子遭起诉
被告人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钱某(女),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逐渐产生矛盾。2016年6月,他们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青浦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2017年3月,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9月,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判决生效前一天晚上,王某到其曾住过的房间,看到钱某在房间整理衣服,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关系,但钱某拒绝。王某扭住钱某双手,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致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晚,被害人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强奸罪判处徒刑三年
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被告人王与被害人已不存在正常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与钱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未提出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首例婚内强奸案。
律师说法: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在婚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关于婚内强奸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的主体;在非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主体。”婚姻的非正常存续期应适当延长,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期间和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本案中,两人已经离婚,因此属于婚姻异常期,丈夫构成强奸罪。
以上是丈夫因强奸妻子被提起公诉时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你解决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提前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这样可以少走弯路,更好的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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