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擅自卖房合同效力》丈夫私自卖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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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丈夫私自卖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2012年,王和宋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宋名下。2014年,因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宋主动将房屋出售,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2015年初,王在发现该房屋出售时,以其作为共有人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宋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合议庭意见: 《房屋买卖协议》 有效
本案中,不知道涉案房屋为王、宋共有。该房屋的购买是善意的,并已付款,《房屋买卖协议》被视为有效。
律师说法: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是善意的或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民法通则》问题的第89号意见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善意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房地产,受让人取得房地产的所有权。
该条款的部分内容是对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规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无权处分转让的不动产;(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买卖、互惠等交换行为。如果是基于违法行为,则不是善意取得;(3)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可以理解为受让人完全不知道转让人在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无权处分的情形;(四)已经办理权利变更登记。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权利变更登记的,不能视为善意取得。
结合本案情况,王对该房屋的价格没有提出异议,的购房行为也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因此,可以认定与宋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应当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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