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婆婆却不让继承遗产 养老保险金可以继承吗

时间 2023-10-18 10:0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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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丈夫去世婆婆却不让继承遗产

两原告和三被告分别是展商的配偶、女儿、母亲、长子和次子。2016年6月26日,展商跳楼自杀。于2009年10月20日在天长市社保中心缴纳1996年至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按照规定,上述遗产需要两原告三被告共同领取,但三被告无故不同意领取,两原告现无收入来源。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乙一次性分得陈列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14264.5元,原告王某甲一次性分得14152.25元,被告曹某一次性分得14152.25元,被告陈某甲一次性分得3500元,被告陈某乙一次性分得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故被继承人展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存款金额25529元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25529元应先存入一半,即12764.5元归原告王某乙所有,另一半依法继承。《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原告王某佳未成年无劳动能力,被告曹某年龄较大无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原告王某佳、被告曹某各享有被继承人展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额的另一半,原告王某怡、被告陈某佳、怡各享有另一半1500元。

因为2000元丧葬费是在被继承人的表演人死亡后产生的,不属于遗产,不发生继承效力。因被告人陈某佳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管理并支付丧葬费,故死者展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丧葬费2000元归被告人陈某佳所有。被告人陈某佳实际支付的费用超出已支付的丧葬费2000元,其要求从养老保险金和抚恤金的个人账户中扣除超出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由公民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死者近亲属或者抚养人的生活补助。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继承,但可以参照继承进行分配。因抚恤金具有生活补助和精神慰藉两种性质,且因原告王某佳年幼,被告曹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继承人展露是享有对原告王某佳、被告曹某扶养义务的人,故应优先分配。因20040元抚恤金远远不够原告王某佳、被告曹某的生活费,本院判决原告王某佳、被告曹某各享有20040元抚恤金中的10020元。

律师说法:养老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计划是明确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此外,如果员工在139个月之前死亡,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代扣);(2)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时间为139个月,也就是13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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