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证书与遗产分割协议不同怎么办

时间 2023-10-05 10:23金融资讯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证书和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协议有差异怎么办】是很多朋友的疑问。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房产分割协议与公证书不同争议诉至法庭

王甲、康某某是王乙、王兵、王娥、的父母。2000年,四子女分割王甲、康某某的遗产(即涉案房屋及存款5万元),并于2000年12月5日签署《遗产分割协议书》号。协议:“房屋价款20万元,王鼎分得5万元,王武分得7.8万元。王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按约定对王鼎、王武进行货币补偿。王一个人继承了5万元存款。”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内容。为了转移房产,在房管局的要求下,四个孩子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书》陈述:王武、放弃对父母房屋的继承权,王毅继承五分之四的房屋份额,王冰继承五分之一的房屋份额。可见《公证书》与《遗产分割协议书》不一致。

2001年2月19日,继承人王毅与被继承人王冰(监护人王鄂)又签了一份《继承房产协议书》,上面写着:“我父亲王甲遗留佑安西里X栋X单元X房一套,建筑面积62.14平方米。两兄妹经相互协商达成协议后,分配方案如下:1。王毅占房屋份额的五分之四;2.王兵占住房份额的五分之一。"

拿到新房产证后,王毅和王兵产生了分歧。王毅认为她是涉案房屋的唯一所有人,理由是《继承房产协议书》是为了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签订的,且由于王冰是无行为能力人,过户后产权登记为她与王冰共有(她占4/5,王冰占1/5),而实际上王冰并无此份;根据《遗产分割协议书》,王冰只继承父母的存款。但是,王粲不同意。他认为《遗产分割协议书》违背了法定遗产分配原则。我是精神病人,这个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继承房产协议书》有效并公证,履行完毕后我有权分得父母财产的五分之一。

双方发生纠纷后,王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佑安西里X号楼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遗产继承应依法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毅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遗产继承协议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继承人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的约定,王毅依据该约定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王毅处分了相关权益,并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认。《遗产分割协议书》是王一和王冰的真意。之后双方未就涉案房屋的权属分配份额签订任何协议,房屋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内容与《继承房产协议书》约定的房屋分配份额一致。故涉案房屋的权属分配份额应以《继承房产协议书》为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当事人签字的《继承房产协议书》只是《继承房产协议书》涉案款项的履行。虽然王乙要求取得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但由于王娥的签字只是代表其本人向王乙收取了款项,并不代表其作为王冰的监护人对王冰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份额进行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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