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时间 2023-10-18 09:5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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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办理遗产房屋公证问题

继承人黄4和王有四个孩子:女儿黄2和儿子黄8、黄3和黄7。黄1是黄7的儿子,被继承人的孙子。2012年5月23日,被继承人在湛江市粤西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复印件,由湛江市粤西公证处指定位于湛江市麻章镇嘉庆街10号的混合二层楼房和(2012)粤证粤证粤字第004507号为继承人。继承人黄某4、王某分别于2012年11月2日、2015年12月6日死亡,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公证书》继承。但黄某1办理继承公证时,因黄某2不同意配合,公证处无法出具继承公证,故黄某1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一、确认被继承人所立的公证 《遗嘱》 合法有效;二、黄某1合法享有对被继承人两处房屋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遗嘱继承纠纷。《遗嘱》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除外。”根据规定,(2012)粤展粤证字第004507号遗嘱公证书合法,被继承人黄某4、王某于2012年5月23日签署的《遗嘱》号公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三。黄1对涉案的两处房产是否合法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名或者数名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以及第20条第3款“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根据规定,立遗嘱人王于2013年10月19日所立《遗嘱》未办理公证手续,经公证的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根据(2012)粤展粤西第004507号遗嘱公证书,黄1是被继承人王的遗嘱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涉案两处房产的继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遗嘱》第三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黄某1合法享有被继承人两套房屋的继承权。

律师说法:继承纠纷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或将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交其住所地公证处。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原件《遗嘱公证细则》。

3.遗产为房屋的,提交《遗嘱》和《公证申请表》原件。

4.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组成,可以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签署“以上信息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的审查材料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当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您可以将证明材料和相关申请表提交给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员审核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和提交的材料后,会给你发一张《死亡户口注销单》。可以用《房屋所有权证》立案、编号、交费、复印证明材料。别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四。取得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您可以携带您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所领取公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就可以进行继承公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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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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