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谁 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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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谁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受理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人。具体来说,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错误逮捕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以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连带赔偿义务机关;刑讯逼供、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无罪判决的;刑讯逼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民因故意作伪证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判刑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这主要包括:14岁以下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罪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这些人被判无罪的原因不是犯罪事实不成立,而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因被免除刑事责任。所以,国家当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这主要包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考虑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通过特赦免除处罚;依照刑法处理犯罪的,不告知、不撤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四)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发生损害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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