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证券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该如何承担对客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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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证券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该如何承担对客户的损失?
2004年,徐将该证券成功转入宁波某证券服务部。托管过户成功当天,朱某私自向宁波某证券服务部申请开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徐的股票归自己所有。宁波某证券服务部信以为真,认为朱某所说属实,朱某可以自由处置。2005年2月4日,朱处置了该股票。2006年,朱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07年9月30日,法院受理了证券公司的破产申请。事后查明,该股票2005年2月4日收盘价为7.35元,徐主张利息损失等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托管人可以要求未履行义务的证券公司返还证券及利息
证券公司赔偿徐某人民币328912元,并赔偿徐某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9月30日止)。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证券托管应尽审查义务,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徐某将其股票过户至宁波某证券部,该证券部相信朱某虚构事实,将股票非法挂到朱某可操作资金账户,造成徐某财产损失。对此,宁波某证券部应对徐的股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证券部已注销工商登记,故责任由其证券公司总部赔偿。
在托管过程中,证券公司需要对托管人委托的证券进行检查。证券公司接受托管后,应当对托管人勤勉尽责,应当合理合法地经营托管人的财产。证券公司不履行义务,造成托管人损失的,托管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证券及利息。无法做到的,应当折价赔偿。以上是关于“证券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如何承担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相关问题的回答。如需进一步了解详情,请咨询金融证券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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