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严重影响?

时间 2023-09-13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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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由签订保险合同引发的保险金赔偿问题

刘达、刘二诉称,2002年11月,在被告保险代理人的要求下,刘达与被告签订了10份“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元,受益人为刘二。合同签订后,刘大一支付了保险费。2005年,刘达突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但被告无理拒绝给付保险金,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依法给付保险金3万元及奖金。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刘达在投保前患有肺结核、糖尿病、过敏性鼻炎。投保时,他阅读了保险单的全部内容,但故意隐瞒事实,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和红利而不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

法院裁判: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也应当进行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3360本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2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严重影响?

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迅速,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保险代理人,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要证明刘达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被告首先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签订时,刘达正忙着给病人治病。保险代理人简单问了几句,所有选项都被保险代理人勾选了。人寿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不能以刘达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明确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为由,推定其签字具有接受被告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被告已尽到了说明义务。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和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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