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 该条款无效

时间 2023-09-26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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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

2007年2月3日,原告梁雀芳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分公司签订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交保险费800元。原告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和说明。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在衡阳县某路段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乘客受伤。经衡阳县交警队调解,原告梁雀芳借款8万余元赔偿受伤乘客。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但被告以原告无有效客运营运证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

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分公司给付原告梁雀芳保险金64569.66元。

判决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订立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向被告支付800元保费,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原告明确告知和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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