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纠纷诉讼主体]双方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时间 2023-09-18 09:33金融资讯

双方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如何确定债权转让?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被告温良财、梅山存与原告林彩绿就债权债务发生争议。

被告人文、梅山村是平阳县食品厂的合伙人。2008年,被告人文以平阳食品厂的名义从平阳新宇包装彩印厂购买包装袋,欠款66000元。2008年12月20日,被告文以平阳食品厂的名义直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写明欠原告货款66000元,之前的借条无效。2009年6月15日,原告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文、梅山村辩称,平阳县食品厂确系文与梅山村合办。原告主张的货款,原系被告文以平阳县食品厂的名义向平阳县新宇包装彩印厂购买包装袋所欠。后原告主张平阳新宇包装彩印厂的包款是她收的,故被告文提前在原告制作的借条上签字。被告文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实际上是合同权利的转让,但平阳新宇包装彩印厂并未就此告知两被告,故债权转让无效,故借条也无效。此外,被告文于2009年6月16日向平阳县新宇包装彩印厂股东周茂寿支付了货款,被告与平阳县新宇包装彩印厂在货款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温良财、梅山存欠原告林彩绿货款66000元,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文、梅善存欠原告林彩律货款66000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两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被告文、梅山村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已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该支付主体错误而归于消灭。

平阳县新宇包装彩印厂对平阳县食品厂的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林彩律后,平阳县食品厂合伙人之一的上诉人文亲自出具借条,注明以前的借条无效,表明平阳县食品厂认可债权人的变更。平阳食品厂的两名合伙人,即上诉人文和梅山村,应向被上诉人林彩律支付所欠货款。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林彩律受让平阳县新宇包装彩印厂的债权没有法律依据,受让行为无效。律师认为,林彩律的收受行为是否有效,是平阳新宇包装彩印厂内部债权处理问题,不影响上诉人文出具借条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事实的成立。此外,上诉人主张其已向平阳县新宇包装彩印厂支付了未付货款。首先,货款是否由周茂寿收取,周茂寿当时是否是平阳新宇包装彩印厂的财务人员或股东,收据上平阳新宇包装彩印厂的财务印章也存在争议,因此货款是否已由平阳新宇包装彩印厂收取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可以确认该笔款项已由平阳县新宇包装彩印厂收取,那么,上诉人在明知其已向被上诉人林彩绿出具借条的情况下,仍向平阳县新宇包装彩印厂支付该笔欠款,应属被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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