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 打印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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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继承纠纷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是被继承人王某、李某的子女。两位老人生前拥有一套公房,并于1996年和1998年两次以原告支付的23811元购房款在1999,参加房改。2002年7月2日,为解决房屋权属问题,王某老人在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见证下,与王某甲达成房屋权属协议,约定王某甲出资23811元购买该房屋,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在两位老人居住百年后归王某甲所有。2005年1月10日,老去世,房屋由被继承人李居住。2005年1月26日,被继承人李在保定市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声明被争房屋中属于李的份额及应由王继承的份额,百年后全部由王继承。一位老李曼于2016年3月24日病逝。
法院判决:一、涉诉房屋归王某甲所有,王某丙搬出该房屋;二、王某甲分别给付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4500元。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一个或者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但遗嘱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自写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书面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执笔,注明年、月、日,由执笔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涉案的王某《遗嘱》为打印件,王某兵陈述王某兵提交的王某《遗嘱》的形成过程为王某兵口述,王某兵录音打印。这份遗嘱并非由立遗嘱人王某本人书写或打印,故不符合自写遗嘱的法定要件,且打印的遗嘱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故不符合书面遗嘱的要件。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要件,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李的《遗嘱》进行了公证,其子女不予认可,认为该遗嘱是在李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订立的,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否定该公证遗嘱。因此,《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经过公证的,是有效的遗嘱。保定市伍肆东路《遗嘱》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涉案房屋归王某佳所有,王某兵搬出该房屋;二。王某甲分别支付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4500元。
律师说法:房屋继承纠纷 打印的遗嘱无效?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脑和打印机已经普及。打印机效率高,容易反复修改。其次,打印出来的效果很漂亮,不像歪歪扭扭的字迹,所以应用广泛。很多人认为打印并签名的遗嘱是有效的。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一规定,自写遗嘱的形式要件之一是遗嘱内容中的文字全部由立遗嘱人书写。本案中,遗嘱除签名外并非王先生所写,故法院认为不符合自写遗嘱的形式要件,依据继承法只能认定无效。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法律规定越来越细化,遗产分配不仅要在内容上规范,在形式和程序要求上也要符合很多法律规定。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人士处理遗嘱和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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