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利率 是否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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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民间借贷中约定利率,是否一律无效
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4.56万元,共计8.56万元。庭审中,姜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2.56万元、本息合计6.56万元、利息2万元。及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4日,邓某向姜某借款10000元,约定利率为2%。邓某给姜某开借条,后邓某支付2000元利息10个月。截至2017年2月24日,支付利息12600元。在此期间,2012年4月19日,邓某向姜某借款3万元,约定利率为2%。邓、姜出具借条,邓、姜偿还3个月利息2000元。截至2017年2月24日,邓江55个月的利息为33000元。本金合计4万元,利息4.56万元,本息8.56万元。经蒋多次炮轰,邓以各种理由拒绝服役。为此,我请求支持姜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定有效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邓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姜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蒋某占2%的权益,以邓某10个月的时间支付利息2000元。在此期间,2012年4月19日,邓某向姜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支付2%利息。邓江3个月后还了2000元利息。姜多次催促邓不要按照约定还债。现已证明邓和江提交了借条上的声明,有待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邓登江给借款人一张借条,并出具给蒋。约定的利率和合同约定的利率均不违反法律规定,邓应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约定的义务,返还4万元支持的借款本金。2012年4月19日,邓某向姜某借款3万元,约定利率为2个月左右。至2017年4月19日,已产生36000元利息,扣除支付给邓某江某的2000元利息后,邓某江某尚欠34000元利息,但江某放弃了部分利息,故主张25600元支持利息。
律师说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借款的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应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法院不应支持。本案认为,邓某与姜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对借款利率有约定,不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定两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应当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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