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借款人主张其非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义务?
今天给大家带来【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如果借款人声称自己不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义务?相关内容,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朋友们看看吧!
案情简介: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问题
2013年3月18日,原告银行A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与被告马某1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马某1提供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8日,年利率为14.58%。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月支付。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50%的利率计收罚息。原告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与被告马某2、胡某1、尹某、马某3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由四被告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之日起2年。同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准予被告马某1借款5万元。借款期间,被告清偿了部分本息,现剩余借款本金25150.96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2月3日)4768.98元尚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150.9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裁判:借款人以贷款实际使用人非其本人不承担还款义务,法院不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告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5150.96元及利息4768.96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58%上浮50%计算);(2)被告马某2、胡某1、尹某、马某3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借款人主张其非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义务?
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与原告马某1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马某2、胡某1、尹某、马某3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马某1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被告仅清偿部分本息后,未能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到期利息及至今的逾期利息,违反了借款合同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被告马某2、胡某1、尹某、马某3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四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马某1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马某2、胡某1、尹某、马某3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得到了证实和支持。
上面的问题是“借款人声称自己不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义务?”相关问题的回答。如需进一步了解详情,请咨询金融证券专业律师。
所以《[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借款人主张其非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义务?》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下一篇 多少钱可以做期货
相关文章
- 车贷款下来了还能退吗 有贷款能办车贷吗
- 招商银行哪种贷款好 这些贷款业务都不错
- 黄牛党软件,黄牛贷款
- 贷款逾期5天会上征信吗 逾期不良的影响有哪些
- 人人贷推荐的贷款平台可靠吗,人人贷宜人贷哪个安全可靠
- 消费贷公司排名,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排名
- 养老险和医疗险的区别在哪里?原来这么多人不知道!
- 有哪些贷款平台能借8万 可以试试这些平台
- 房龄30年的房子还能贷款吗,房龄剩30年可以贷多少钱
- 贷款被冻结了每个月还需要还吗多少钱
- 推荐:银行哪种级别的营业点能办理贷款,是不是只有支行才可以?
- 贷款是在银行贷吗需要什么手续
- 公寓贷款可以买几套
- 招行留学贷款额度是多少?注意三点额度不用愁!
- 个人征信太差能办理贷款吗 怎么才能申请贷款
- 贷款7万,两年还清,每月应还多少利息
- 买房为什么银行不批贷款
- 如何用身份证贷款5万元?
- 银行委托贷款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 信用卡逾期180天以上2年后还能办贷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