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经理从妻子开办公司采购 触犯法律吗

时间 2023-09-13 09:5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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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国有公司经理从妻子开办公司采购

利用张担任A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其妻实际控制的B公司承接了A公司开发项目的供货业务,B公司购买入户门后加价供货给A公司,A公司向B公司入户门支付货款共计398276.14万元,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入户门市场价格共计300.4万元,实际造成国家

法院判决: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法院审理认为,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张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购买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张退出国家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张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委托给自己的亲友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三)向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获利的业务交由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单位购买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亲友经营单位购买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利用担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的单一公司采购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6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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