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失踪不见人 妻子起诉索要婚内借款

时间 2023-10-20 10:18金融资讯

【婚后失踪妻子起诉婚贷】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结婚后失踪不见人

原告余某与被告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4日,沈向余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欠余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218000元),于3月底前归还。此后,余与沈失去联系。原告余某于2013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3年7月9日撤诉。原告于某于2013年4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申某,该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驳回。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8万元,并承担信用卡借款利息及滞纳金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31.8万元;3.判令被告以结婚为名骗财骗色,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给予经济赔偿10万元。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喻某人民币2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鉴于原告已两次起诉离婚,被告沈一直联系不上,说明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可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8万元,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2月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2年3月底前归还。借条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债务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条协议处理。故请求本院支持原告的请求。同时,由于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及滞纳金,故我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及滞纳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称被告以结婚为名骗财骗色,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赔偿10万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内借款的三种情形及处理方式

(1)夫妻财产制的婚内贷款。《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夫妻财产制的婚内贷款,借款人应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向贷款人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婚内贷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3)贷款用途为配偶一方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由于借款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借款人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50%。

(3)婚内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会因缔结婚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的借款人应当足额偿还另一方的本息。

以上是“婚后失踪妻子起诉婚内贷款”案例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婚后失踪,妻子起诉婚贷)这个问题是为了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的。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