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冒名顶替卖房 妻子如何维权

时间 2023-07-08 09:3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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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丈夫冒名顶替卖房

涉案房屋为牛婚前财产。2012年8月28日,牛与狄登记结婚,复婚。2014年5月29日,狄某以讨债为名离家出走。2014年9月18日,牛某接到某房屋中介公司电话,称涉案房屋已出售,并已办理网上过户手续。牛接到消息后,持房屋产权证到海淀区建委查询相关情况,得知孙已于2014年9月11日持委托公证书为所有涉案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将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给买方A的房地产公司。孙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被海淀区建委没收。用于出售涉案房屋的公证副本《授权委托书》上,有狄某、牛某的签名。但牛的签名不是自己的,是别人冒名顶替的,原告随即报案无果。故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孙作为其授权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为牛某婚前个人财产,狄某指使他人冒充牛某办理委托孙某办理涉案房屋买卖、转让的委托书公证。孙某明知此事,但明知其无代理权,仍以牛某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恶意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故孙某的代理行为明显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孙谋与一家房地产公司之间也有关系。房地产公司A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知道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为230万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在这种异常情况下,并未证明其通过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与委托人牛某沟通等合理方式对涉案房屋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而是仅依据与其有关联的孙谋出示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等客观外观要件与孙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涉案房屋过户后才支付购房款。法院判决被告与被告北京京盛佳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以原告牛某名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丈夫冒名顶替卖房,妻子如何维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狄某、孙谋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有效。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证明其善意,认为孙有代理权且无任何损失。因孙某无权出售牛某涉案房屋,且牛某未认可孙某的代理行为,故孙某以牛某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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