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支付抚养费给非婚生女儿 现任妻子能否要求撤销

时间 2023-07-07 09:56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男方支付给私生女现任妻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撤销?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例简介:男方支付抚养费给非婚生女儿

刘某与徐某于2008年4月结婚,尹某是徐某的私生女。2014年9月,刘某和徐某的父亲均收到尹某母亲发来的短信,被告知法院已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徐某于同年2月至6月每月支付尹某抚养费2万元,共计10万元,并从2014年7月起每月支付尹某抚养费2万元,直至其20周岁。在刘的询问下,徐称2014年4月尹以尹的名义提起诉讼。经向法院查询得知,尹已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作出了判决。现因(2014)徐60号判决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刘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4)徐60号判决,变更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法院判决:现任妻子不具有撤销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判决内容来看,2008年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人徐某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后,徐某作出了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1.2万元、每月2万元至尹某20周岁的承诺,且两人均明确表示“今后如有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如家人施压打官司)等,”之后,徐也如约履行至2014年1月。本案中,徐某对支付尹某赡养费的费用和期限已作出明确承诺。法院在审查了双方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徐的收入等材料后,确认徐应当履行承诺。据此判断,内容并无不当。二、被告徐某承诺支付尹某抚养费及期限是否侵犯刘某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虽然许承诺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父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是应该尽的义务。许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一直在个人收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故徐某承诺支付尹某抚养费及期限并未侵犯刘某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律师说法:男方支付抚养费给非婚生女儿,现任妻子能否要求撤销

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虽然夫妻有平等对待共同财产的权利,但丈夫或妻子也有合理处置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明显超过其承受能力的赡养费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能因为与现配偶未达成协议而认定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本案中,虽然许承诺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父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义务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许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一直在他个人收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且许的收入近年来稳步增长。因尹支付的抚养费比例减少,故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侵犯刘的共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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