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的彩礼钱,离婚时能否追回)婚前男方向女方付300万元聘礼,分手后能否追回?

时间 2023-09-21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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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恋爱期间,张某送李某钻戒及300多万现金

张和李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因为两人一拍即合,张一出手就送了钻戒。在清明节,张打算带李去他的家乡扫墓。李提出,按照老家的习俗,他不能在订婚前就跟着张回家扫墓,他需要张给300万元的嫁妆。于是,张将300万元转给李,李跟随他回老家祭祖。

他们相识一个月后,双方举行了订婚派对。之后两人同居了半年,最后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

张某起诉至法院,称双方已无法履行婚约,要求李某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而李某在订婚仪式上仅同意返还钻戒及礼金108880元,认为300万元是真心的恋爱款,拒绝返还。

那么,张转给的300万元是彩礼吗?李该不该还?

法院判决:判令李某返还280万元

法院认为,扣除双方同居费用后,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张某有权请求返还

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予的,应当认定为彩礼。彩礼是指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和东西。如果不能缔结婚姻关系,就不能实现给付彩礼的目的,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

如果转账金额是“52000”“8888.88”,那么从数字含义上看,男方转账应该是为了联络感情,表达爱意,并不能体现婚姻状况。所以114万元是爱的赠与,女方不需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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