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向保证人承诺以抵押置换保证 保证人是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 2023-10-12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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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保证人承诺以抵押置换保证 仍被判承担责任

2003年5月22日,甘井子农行与冰凌花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农行向冰凌花公司贷款1800万元,楚明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9月3日,甘井子农行与冰凌花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农行向冰凌花公司贷款1000万元,楚明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03年5月16日,冰凌花公司向楚明公司和大连市农业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冰凌花公司进口的设备安装投产后,楚明公司为冰凌花公司担保的贷款将从楚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的担保中退出。但这一承诺并未得到甘井子农行作为债权人的认可。

2009年1月,甘井子农行起诉至大连中院,请求判令:冰凌花公司偿还本息,楚明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大连中院一审判决冰凌花公司偿还本息,但未要求楚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甘井子农行不服,以楚明公司的担保责任依法免除为由,上诉至辽宁高院。辽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井子农行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改判冰凌花公司偿还本息,楚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以抵押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能免责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协议解决。

本案中,中储明公司败诉是因为冰凌花公司作出的以抵押代替担保的承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虽然所有的担保都涉及三种法律关系: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不是三方合同,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担保合同只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发生效力,任何第三方包括债务人在内的物权变动和解除担保合同。因此,在确定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时,应重点关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冰凌花公司作为债务人,分别向担保人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以抵押代替担保。但这一承诺只是冰凌花公司的意愿,并未取得作为债权人的甘井子农行的同意。因此,本承诺的内容虽涉及担保合同,但不能改变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形式,也不能使之前的连带责任担保无效。因此,最高法院最终判决楚明公司不能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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