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为躲避赔偿债务低价转让是否有效?
关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低价转让债务规避赔偿是否有效?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一、基本案情:
李奇(化名)开车时撞上了一名行人王然(化名),导致王然重伤瘫痪。法院判决李奇赔偿王然各项损失160万元。判决后,李奇一直拖欠钱财,甚至以一元钱的价格送给母亲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受害者的亲属发现后,认为李奇的行为是逃避赔偿,并将李奇和他的母亲起诉到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奇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影响了对被害人的支付,故判决撤销李奇转让房产的行为。
1、价值四百万房产一元转让
肇事者李奇开车将受害者王然撞伤。王然瘫痪了,不能动弹。考虑到后续护理费等费用,法院最终判决李奇赔偿王然16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奇仅支付了10万元并停止支付。
之后,受害人王然的家人通过法院查询系统,发现一处登记在李奇名下的房产最近被转让了。房产70多平米,位于通州。目前价格400万左右,房产过户到他母亲名下。受害者家属认为,李奇此举是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在多次要求李奇履行判决义务后,被害人家属将李奇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奇与其母亲之间的财产转移。
2、法院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
通州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在法院判决其逃避债务后,李奇将其名下的房产以一元的价格出售给其母亲。庭审中,李奇的母亲辩称,李奇名下的房子是她自费购买的,购买后登记在她儿子名下。她不知道李奇的交通事故,所以她不同意受害者的说法。
通州法院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王然与李奇,被害人与加害人,通过法院判决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院判决的内容,李奇有义务及时、全面地向王然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本案中,李奇在交通事故诉讼期间将自有房屋出售给母亲,出售价格仅为一元,对王然的债权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王然及其家人要求取消转移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法律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房产过户。
二、法官说法: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可撤销
审判长说,根据现有证据,该处房产合同是肇事者李奇签的,房贷也是李奇还的。没有证据证明李奇的母亲支付了购买费用。即使能证明,也可以撤销财产转让。
景法官表示,在债务案件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无偿将财产转让给他人,这种行为影响了对债权人的清偿。这种转让应当撤销。景法官表示,本案中,只要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任何时间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被害人,就可以撤销这种转让。如果李奇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转让不需要取消,但获得的钱应该用于支付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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